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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金錢債務方面的困擾

何不讓貸款經理幫助你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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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平均攤還法

每期償還固定的本息總額,但本金與利息所佔比例每期都不同,本金部分逐漸增加、利息部分則逐漸減少。

放款

是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其中一種,依期間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授信、中期授信及長期授信,除此之外也可分為擔保授信及無擔保授信。

股票質借

當手中持有股票又有短期資金週轉的需求,可向銀行提出申請股票質押貸款,經銀行核淮後申請人持「證券存摺」向集保公司辦理質權設定完成後,銀行即可撥款。

信用評個人信用借貸利率比較

信用評分為衡量信用申請者違約或逾期風險所計算的一種數值。放款機構利用它對所有申請信用的消費者加以排序,決定信用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及其可貸款金額與適用利率,銀行會依申請者的年資、薪資等等做一個快速篩選,一旦分數不足,即無法申請貸款。

保單借款

保險人有資金需求時,可以用自己的保單來向保險公司質借,只要被保險人投保超過一定期間,保單就有一定的價值準備金,保戶即可提出申請保單質借。

帳戶管理費

銀行為節約成本所訂定,若存戶存款金額未達銀行標準,又沒有辦理銷戶,銀行就會收取帳戶管理費。一般申請貸款而辦理的帳戶,也會收取帳戶管理費。

票貼

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此種借款方式即是「調現」、「票貼」。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並需要以客票當作副擔保品,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來作為還款來源。如急需運用到現金,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換取資金靈活運用。

連帶保證人

按實務上的判例,連帶保證人等同於債務人,民法中未有「連帶保證人」的規定,針對連帶及保證於民法中的相關規範有債編第四節「多數債務人」與第二十四節「保證」兩種定義。

連帶債務(即多數債務人)乃出自於民法§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而保證之意義係出自於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但保證人尚擁有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745)。

由於保證人尚有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障權益,債權人針對債權保全時需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待無效果後,方能對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債權回收上需耗費不少時間。故債權人多在契約中將保證人附帶「連帶」二字,使保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該筆債務成為連帶債務,造成連帶保證人與主借款人負同一債務的狀況,致達成民法§272條之要件。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273),因此在法律關係上,連帶保證人等同於連帶債務人。

循環型貸款

貸款依還款方式可分為本息攤還貸款與循環型貸款,本息攤還貸款為核貸後依約定的貸款年限,按期攤還每期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循環型貸款則是指銀行核定一個額度,於額度內循環動用的貸款方式













▲機車儀表板能上網!車廠跨足物聯網。(圖/記者張慶輝攝)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行動電話2G業務將在6月30日終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24日)提醒,使用M2M服務的26個政府機關,電信業者務必協助這些機關辦理技術升級,能順利無縫接軌各項服務。

NCC指出,截至今年1月底的統計資料顯示,使用M2M服務約有26個政府機關,包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民用航空局、觀光局、航港局、高公局;經濟部水利署;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市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市立動物園;新北市消防局;基隆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台灣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糖業公司;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中華郵政公司和兆豐銀行等單位,共租用1544門,分別使用於水情、電力、環境、交通資訊、公車資訊、水電錶和其業務所需等M2M服務。

NCC也統計,目前車機用戶數也還有3萬2000門,已要求電信業者應主動洽詢車主並提供服務順利移轉的服務。

NCC表示,2G業務在6月底終止,不僅對2G用戶產生影響,對物聯網的M2M服務也會產生衝擊,呼籲尚未辦理汰換或移轉的機關應儘速評估服務需求並洽各電信事業辦理移轉作業,已達能順利無縫接軌各項服務。



















▲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圖/記者許雅綿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在日前指出「2014年彰銀董監事改選係由台新金和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對此財政部於今(28日)發出聲明,表示林維俊「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

財政部表示,依據最高法院2009年民事判決,董監事任期屆滿以後,公司與董監事之間的委任關係就不復存在。2014年時當屆彰銀董事任期在11月25日,若規劃如期改選,彰銀最遲應於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並在同年10月7日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開會事項。

由於台新金控代表於2014年擔任彰銀董事長之際,並未在當年9月29日前寄發開會通知、也沒在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開會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任期屆滿來不及改選。

站在維護股東權益、以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的考量之下,財政部依證交法規定,要求彰銀限期辦理董監事改選作業,金管會因此在2014年10月20日函請彰銀依規定辦理,彰銀因此在2014年10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事宜。

以下財政部聲明全文:

關於台新金控財務長林維俊先生指稱彰銀103年董事改選日期係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乙節,財政部鄭重聲明如下:

一、 關於彰銀前(第23)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乙事:



(一) 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民事判決載明,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董事、監察人間之關係,屬委任關係,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時,渠等與公司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即不復存在。復依「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公司法」第172條及第204條規定,彰銀當屆董事任期至103年11月25日,倘規劃如期改選,彰銀至遲應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



(二) 鑑於彰銀於103年由台新金控法人代表擔任董事長之際,並未於103年9月29日前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亦未於103年10月7日前召開董事會決定股東會日期、地點、議案等事項,導致彰銀第23屆董事已確定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財政部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確保彰銀業務健全經營,爰於103年10月8日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規定,依職權令彰銀限期辦理董事改選作業,並獲該會於同年月20日函復已請彰銀注意依規定辦理。嗣彰銀始於同年月2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當年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二、 台新金控林財務長指稱103年董事改選日期係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雙方共同決定,前開說法明顯悖離事實,刻意誤導視聽,實屬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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